T/JSAG 003-2024 居家养老膳食营养服务规范

T/JSAG 003-2024

团体标准 推荐性
收藏 报错

标准T/JSAG 003-2024标准状态

  1. 发布于:
  2. 实施于:
  3. 废止

标准详情

内容简介

居家养老膳食营养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膳食营养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和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膳食营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WS/T556老年人膳食指导DB11/T1598.1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2/T4268-2022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T/LXLY0003-2020老年人营养不良风险快速评估指南3术语和定义DB11/T159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膳食营养服务nutritionaldietservice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健康状况和疾病的需求,提供搭配合理、营养恰当膳食的活动。3.2营养补充食品nutritionalcomplementaryfoods根据老年人的实际营养需求及膳食营养素摄入分析结果,为弥补或调整老年人营养素摄入不足的食品,包括且不限于营养强化食品、营养素补充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4总体要求4.1以老年人的营养需要为核心,提供相关的服务。4.2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消化系统功能,依据相应的标准、指南、共识或原则,提供适合于其营养需求的膳食营养服务。4.3服务机构应对相关的隐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4.4服务机构的营养服务应公开化、透明化,双方应有充分的沟通;对需要进行收费的膳食营养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必须进行公示,且应符合民政等相应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5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提供的膳食营养服务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促进充足食物摄入、老年人膳食实现营养化、根据疾病的防治要求进行合理营养与膳食的指导等。6人员要求6.1服务机构应配备营养师从事该项服务。6.2服务机构应当为营养师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相关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学习。7信息收集与服务内容的确立7.1服务机构宜以宣传的形式告知服务范围的老年人可以提供营养服务。当老年人有相应诉求时,营养师应耐心与其或相关第三方进行沟通,在了解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后,确定需要开展服务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7.2营养师可通过评估与查验相关资料的方式获取有诉求老年人的相关信息。7.3营养师可按照MNA-SF或T/LXLY0003-2020对老年人进行营养风险筛查。7.4营养师可通过老年人的体检报告、医院诊断、病历等途径,了解老年人生理特点、所患疾病的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慢性病史、咀嚼吞咽能力、消化吸收状况等。7.5符合DB32/T4268-2022的医养服务机构,可以使用EAT10量表或饮水试验的方法,对老年人进行吞咽摄食风险筛查。7.6服务机构应当将筛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7.7服务机构应根据掌握的信息及具体的营养诉求提供相关服务。7.8对于有短暂营养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膳食营养特点的介绍、推荐适宜膳食等。7.9对于有长期营养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膳食的设计、适宜膳食的推荐、膳食的调整、效果评估与追踪等。8营养服务要求8.1服务机构应主动提供和了解膳食的营养信息。8.2具有制作能力的服务机构宜为有诉求的老年人提供套餐或选餐营养服务。a)以套餐提供膳食时,应编制营养食谱。食谱应符合老年人相关标准或指南中推荐的膳食结构、能量与营养素摄入量,达到平衡膳食的要求。1)食谱除了膳食名称外,还应标明膳食的主辅料及主要调味品的名称、数量。鼓励根据餐饮食品营养标识的规定,利用标注、提供说明等方式告知膳食中主要营养素含量的信息。2)食谱中宜有膳食质地与质构的要求。3)所编制的食谱应不少于1周(7天),并提前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4)无特殊营养要求的老年人:需要全天供餐的膳食中,应该满足附录B中食物的要求;仅需要提供午餐的膳食中,主食除米面外,还须包含一份薯类或全谷物或杂粮制品;副食需提供足量的蔬菜水果、奶类(豆类)、水产(或禽肉或蛋或畜肉),数量需根据老年人的情况而定;膳食中营养素不足部分,如确需使用营养强化剂,其使用应符合GB14880要求;如需要使用营养素补充剂,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精准使用;如需要使用全配方营养补充食品可选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b)提供选餐时,单个制作和提供的主食或菜肴等,应以标注或提供说明的方式提供能量和营养素含量的信息。8.3外采膳食的服务机构,应了解相关的营养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a)服务机构通过告知或公示的形式将营养信息提供给有诉求的老年人。b)营养师可依据营养信息,为老年人进行膳食设计或进行选餐指导。8.4疾病人群的食谱按照《成人糖尿病食养指南》、《成人高血压食养指南》、《成人高血脂症食养指南》、《成人肥胖食养指南》、《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等的要求执行。9膳食营养服务管理9.1服务机构应该建立营养评估管理机制,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筛查或评估,以跟踪老年人营养或健康状况的变化,并及时进行服务的调整变更。若需要进行调整变更的,在此之前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并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必要时双方签字确认。9.2营养师应为有服务关系的老年人,建立营养服务、营养管理、健康信息档案,每次均须及时记录相关的服务内容。9.3如有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需要营养师及服务机构提供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膳食营养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必须提供,并由营养师签字和加盖服务机构印章。9.4服务机构需妥善保管老年人的营养健康档案,不得向合同约定外的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营养健康档案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10服务评价与改进10.1服务机构应以多种形式开展膳食营养咨询和宣传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膳食服务的评价工作。10.2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机制,提供人工服务台、电话、意见簿、微信、邮箱等多种途径的投诉方式,采用专人负责制,接到投诉后3日内处理完毕。10.3服务机构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膳食营养服务评价,评价内容见附录C。鼓励服务机构引入第三方开展膳食营养服务工作的评价,以示公正性。10.4服务机构应根据投诉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于难以实现的改进意见或建议,要与提出方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以取得其理解。

起草单位

江苏省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专业委员会、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营养食品分会、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徐州市矿山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农业大学、东南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南京江北新区普斯康健养老服务中心、江苏省默元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九久老年康复中心、中国葛洲坝集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宜昌颐福乐园分公司、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同仁医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

起草人

莫宝庆、吕校宇、施国庆、付萍、曾珊、王劲松、林枫、莫丽亚、杜瑜、王卉、 王鹏、王少康、谢玮、李莹、张肖敏、贺勤、莫亚青、刘彤、蒋涛、郭旭东、袁素洁、孟琼、朱桂琦、 王春香、渠慎强、蔡平、付玉珍。

* 特别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或用户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