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详情
- 标准名称:病患陪护服务规范
- 标准号:T/ZJJX 310004-2023
- 发布日期:2023-11-08
- 实施日期:2023-12-01
- 中国标准号:O791
- 国际标准号:03.080.30
- 团体名称:浙江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 标准分类: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本文件确立了病患陪护服务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质量和投诉纠纷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的病患陪护服务质量管理
5服务内容5.1日常起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服务对象起床、洗脸、刷牙、漱口、梳头等;——协助服务对象排泄大小便,清洗干净、保持干燥;并做好记录;——服务对象晚上睡觉前,应为其洗脚或泡脚。5.2护理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医护人员观察服务对象病情;——协助服务对象开展身体检查,按时按量服药,进行功能恢复锻炼;——对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5.3饮食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服务对象进餐、饮水、辅食;——清洗服务对象使用的餐具。5.4卫生清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服务对象清理个人卫生;——清洁病床、床头桌,打扫病房卫生;——整理服务对象用品;——洗涤服务对象的衣物。5.5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含监护人)的书面授权,为服务对象购买生活用品,并做好记录;——对服务对象进行精神慰藉。6服务要求T310004—20236.1服务机构应统一制作服务工号牌(包含服务机构名称、陪护人员姓名、照片等)和工作服(印制服务机构的名称和标识),并要求陪护人员陪护服务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和穿着。6.2陪护人员首次进入病患陪护场所,应主动向客户出示身份证件、职业技能证书、健康证明等。6.3陪护人员进行陪护服务时应配备和使用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6.4陪护人员在陪护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场所的规定,遵守卫生要求和环境保护。6.5陪护人员应按照服务合同、病患陪护要求,结合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服务,并做好服务过程的记录。6.6陪护人员在服务期间,应提供不间断的服务,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中断服务离开。6.7陪护人员应与服务对象及家属建立良好的关系。6.8陪护人员应细心观察服务对象的病情变化和心理状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家属报告。6.9陪护人员应当了解服务对象的病情、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和宗教信仰。6.10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服务机构、陪护人员、服务对象和接任的陪护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服务机构应将交接记录存档。7服务质量7.1服务机构应建立病患陪护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制度,明确监督频次、形式和考核方法。7.2服务机构的质量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走访和暗访、电话访问客户、社会监督。7.3质量监督情况应形成记录,并作为确定陪护人员职业等级的重要依据。7.4服务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服务管理制度,不合格服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过程出现重大失误;——服务内容缺失;——服务提供不及时;——服务程序不规范;——服务态度不端正。7.5服务机构应分析产生不合格服务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合格服务。7.6服务机构对多次被投诉的陪护人员应重新培训,重新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应不安排陪护工作。8投诉纠纷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程序按照GB/T1724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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