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Z 9063-1987 商业音频设备

SJ/Z 9063-1987

行业标准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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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SJ/Z 9063-1987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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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1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V或300V以下的电动音频设备及其辅助装置,适用于设计为商业、机关、会堂、学校、剧院、工厂及类似场所使用的设备,所用供电电路符合NFPA70《国家电气法规》。1.2商用音频设备包括通用的放大器、前置放大器、混频器、信号处理器及类似设备;分散扩声和集中扩声系统;内部通信装置和系统;唱机、磁带放音机和录音机及其系统;天线电接收机、调谐器、调谐放大器及用于商业音响系统的电源;供专业、半专业音乐工作者用的特殊声效设备、成套扩音设备及类似设备。1.3本标准规定的要求也适用于商用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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