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336-20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 4336-2023

地方标准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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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文件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起草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张红、洪星园、汪水兵、钱靖、朱森、吴蕾、秦志勇、卫尤文、王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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