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385-20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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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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