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414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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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起草单位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

起草人

徐振、朱法华、李振、凌晓凤、许月阳、李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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